内容 |
为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核发市政单项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许可条件 |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项目核准的文件或函;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综合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用地基本情况、房屋拆迁情况、对市政公用设施要求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3、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 5、能够准确标明建设项目用地条件的地形图三份和其他必要材料; 以下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6、在各开发区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项目选址的意见。 |
申请资料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1、窗口受理 ①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②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③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凭证,加盖“365bet亚洲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④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组织两人以上踏查现场、调研,提出建设项目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 ①经审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后,转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②经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转窗口回复申请人; ③经审核需补正选址资料的申请报件,应在报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转市政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正式受理; ④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局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