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联系电话 | 0431-88779216 |
投诉电话 | 0431-88779226 |
许可条件 | . |
申请资料 | . |
办理程序 | . |
办理部门 | 365bet亚洲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城乡规划管理一处、城乡规划管理二处、城乡规划管理三处、城乡规划管理四处、基础设施管理 |
承办责任人 | 行政审批办公室(梁淑华)、城乡规划管理一处(卢威)、城乡规划管理二处(李永成)、城乡规划管理三处(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