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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遏制乡村圈地 新游戏规则开始

日期:2008年01月21日    来源:中国经营报    

    那些习惯于在乡村圈地的大型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恐怕要适应新的游戏规则了。届时,他们将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战略意图圈占土地进行开发,乡村将不再是企业获得低成本土地的来源。

    这道“紧箍咒”便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城乡规划法》,这部将乡村发展纳入法定规划范畴的法律,不仅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法律的基石,而且还将对大型企业在乡村低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从侧面加以遏制。2007年12月26日,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向本报记者解读了这部法律在未来宏观调控中扮演的角色。

    《中国经营报》:这部《城乡规划法》实际上脱胎于原来的《城镇规划法》,前后两部法律最具现实意义的改变与调整是什么?

    仇保兴:就是把乡村规划纳入到法律的体系内。此前,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划只是集中在城市域内,但随着我国城镇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以外的乡村发展、建设的速度很快,诉求变得十分强烈。

    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地区在没有规划控制的情况下,暴露了产业发展随意、短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现象如果不及时进行规范,那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而现在《城乡规划法》把乡村这一部分统筹进来,实施之后,乡村地区无论如何发展,都必须依据已经制定的规划,不能随心所欲,短期什么有利益就干什么。

    《中国经营报》:现在,乡村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经常会选择很多大型企业合作,按照企业的战略建设各种园区,继而圈占大片土地,《城乡规划法》对此是否也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仇保兴:基层的乡村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是正确的,但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这部《城乡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的权力。

    我们的目标是,要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即要抓紧“镇域规划”的编制,明确村镇的功能区,以及发展方向、规模,这个体系完全建立起来之后,乡镇的发展将不再是随意的或者是随个体意志转移的。

    《中国经营报》:这些功能和职能有相当一部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也有涉及,土地利用规划一直也是控制乡村土地用途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那么,这两个规划是否存在协调配和的问题?

    仇保兴:两个规划的确需要互相协调,从根本上讲,也并不冲突。在目前的实践中,我们也要求两个规划要共同编制、共同调整、共同报批,并且也将对这一方式用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且,在中央部委的层面还会存在一个“部际联席会议”的机制,两个规划是平级的,需要协调与衔接,这样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经营报》:要实现乡村规划的全覆盖需要多长的时间?

    仇保兴:客观而言,我们的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村镇,在规划问题上已经自发地走到了前面。比如浙江、广东的一些地区,已经有了比较详细、规范的镇域发展规划,现在问题是,对于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镇域规划工作需要很快地开展起来,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进行当中,地方政府也都很重视。

    在镇域规划实现全覆盖之后,乡村地区的发展方向、项目摆放、资源利用等,都将有明确的规划可以依据,企业要到乡村发展、开发,基层政府要发展经济,也都必须依照这个规划进行,超标准、超规模的问题,都将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由上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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