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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乡规划法约束力 遏止地方破规冲动

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强化《城乡规划法》约束力遏止地方“破规”冲动

  孙荣飞 赵杰

  为避免重蹈89版《城市规划法》旧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加大人大常委会审批权、设立专职部门执法权,并配合规划督察员制,来共同阻止地方政府突破城乡规划的冲动。

  “没有一部法像它(《城市规划法》)一样遇到了强大的挑战。”昨天,杨兴富委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讨论《城乡规划法(草案)》(下简称“草案”)时表示,现在地方的城市规划是今天建明天撤,“主要领导换了,思路就变了,就把上届领导的规划改了,下届换了个领导来了又改。”其后果:一是导致盲目扩大城市建设的规模。二是农村的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相当严重。

  “《城市规划法》对规划行政部门和政府自己的约束力基本上没有,好像我们做规划是要求别人的。”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日前公开坦承,规划实施中最尖锐的问题,说到底是局部利益侵犯整体利益。

  对此,一位地方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中央强调宏观调控,而地方强调加快发展,地方建设部门夹在中间,两头为难。

  鉴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可能会随意性修改规划,把规划等于“鬼话”,全国人大代表赵咏秋建议,制定规划的批准权不要放在人民政府,而要把批准权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而目前草案规定,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后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假如说(人大)批准和同意了规划,上一级政府又否定了,等于权力机关没起到作用。”魏复盛委员担心道。他建议,人大行使审议和监督的权力。

  除建议强化人大的监督权外,昨天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建议,草案需解决执法主体的问题。

  草案第五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因为违规的都是各级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能处理他们吗?”王怀远委员在审议时,希望《城乡规划法》出来后能解决这些问题:执法主体是谁?授予他们权力后,他们能否实行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王东明表示,城乡规划的执法问题,现状是无专门的执法部门、执法周期,一般都是委托执法,使执法无法及时、到位。

  按唐凯的说法是,行政部门的现有手段和力度,就是发一个通知,“你不拆我也没有办法,顶多最后申请法院强制,很多的违法建设就出来了。”

  不过,上述地方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则委婉解释,现行的城市规划里有些地方脱离现实,规划部门对规划的修编过于停留在技术层面,在行政性、利益性等配套方面严重不足。

  由于原《城市规划法》没有交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去贯彻落实、检查、监督和纠正规划的错误实施,在出台《城乡规划法》弥补此缺陷之前的法律空白期,建设部决定从2005年到2007年,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开展效能监察。

  自建设部城市规划督察员2006年8月进驻南京、杭州、西安、郑州、昆明、桂林6个试点城市后,建设部对城市规划越级检查的监督机制也已基本成形。这样,届时《城乡规划法》出台,随着人大监督、专职执法和越级督察三者形成合力,或将严格控制地方无序扩张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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