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具有③-⑧情形之一的,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殊物品数额认定】
(1)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巨大”;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2500份以上的,可视为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湖北,仅供参考)。
(3)盗窃毒 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未遂追诉标准】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